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台灣經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萬賞
被 告 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協力工程契 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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