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月21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新台幣71萬元7,600 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8日 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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