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9年度,38號
CCEV,99,潮小,38,201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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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泉榮民醫院
、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88,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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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