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賴進成.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 1 項、第28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 之案件,亦有準用,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二、按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9,983元, 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 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事件,依 同法第424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經 查,本件相對人乙○○之戶籍所在地係在「桃園縣復興鄉三 民村6 鄰枕頭山3 號」、相對人丙○○之戶籍所在地則係在 「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194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各2 份附卷可稽,而「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6 鄰枕頭山 3 號」、「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194 號」,雖分別為相 對人乙○○、丙○○之戶籍址,然相對人乙○○自民國98年 間即因刑事案件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8年5 月26日至 彰化監獄執行迄今,而相對人丙○○亦自98年間即因刑事案 件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8年5 月26日至彰化監獄執行 迄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2 份在卷可查,足見相對人之住所地均在彰化縣。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埔心鄉,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976號案卷可稽,則依 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