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9年度,284號
TYEV,99,桃小,284,201003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秀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縣新莊市○○ 路34巷8 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