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鉦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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