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榮國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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