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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8年度,2133號
PCEV,98,板簡,2133,20100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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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133號
上 訴 人 銘星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月 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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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星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