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38號
TTDV,106,司促,1738,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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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王偉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4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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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