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9年度,11號
TPSM,99,台附,11,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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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楊政憲律師
      楊舜麟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認與被上訴人甲○○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章啟光、章啟明章民強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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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