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30號
TTDV,106,司促,1730,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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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沛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沛倫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58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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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27,969元    │ 106年5月18日起至 │14.79%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 40,915元    │ 106年5月18日起至 │1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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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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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