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654號
PCDV,90,重訴,654,200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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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楊敏佳即雄衛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元、美金壹拾捌萬肆仟參佰伍拾元陸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楊敏佳即雄衛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與前項之被告,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訴訟費用由被告楊敏佳即雄衛企業社負擔百分之六,餘由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元或等值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為被告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邀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 五百萬元及美金二十五萬元之墊付國內票款週轉金貸款契約、外銷週轉金貸款 契約及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借款動用期間自九十年一月四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四 日,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墊付國內票款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 五計息,並自調整日起改按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按月 計付,外銷週轉金貸款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五計息,並自調整日起改按新通 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七按月計付,進口物資融資按年利率百 分之八點三五計息,並自調整日起改按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零 點一七按月計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 到期,並合意定本院為管轄法院。茲借款均已到期,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四筆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未付,又被告朋昌食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上開債務之一部,曾背書轉讓被告楊敏佳即雄衛企業社簽 發之發票日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金額五十二萬九千二百元、付款人高新銀行台 北分行之支票一紙,經原告遵期提示不獲付款,爰基於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



證契約,請求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連帶清償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另本於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楊敏佳即雄衛企 業社給付票款五十二萬九千二百元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 約、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繳息電腦資料檔、銀行基 本放款利率變動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楊敏佳即雄衛企業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予以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公司、丙○○乙○○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另本於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楊敏佳即雄衛企業社給付票款五十二萬九千二百 元及自提示日(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丙○○乙○○之連帶清償借款責任,與被告楊敏佳即雄衛企業社之給付票款責任, 係不真正連帶債務,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 給付義務。
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本判決主文第二項,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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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