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0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信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10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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