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顯明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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