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9號
TTDV,106,司促,1429,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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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成龍黃天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 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明文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黃成龍、黃天 雄之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惟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5月11日通知其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 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據補正。是債務 人黃成龍黃天雄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真正住 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 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 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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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