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9年度,309號
SJEV,99,重小,309,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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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趙文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87巷55號7樓之 3,有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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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