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蓬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84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4 月2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給付方式
: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於每月二日各給付聲請人貳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