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留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601號
KSEV,99,雄補,601,201004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橫億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67 元,應繳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