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552號
KSEV,99,雄補,552,201004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5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碼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碼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