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5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碼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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