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8,14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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