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1,000 元,
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8,12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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