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原 告 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加盟關係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項聲明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200 元,惟查原告就其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賠償8,896,842
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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