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調字第160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4 月12日下午3 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1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林玉心
書記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聲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99
年4 月11日當場給付,並經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莊惠如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惠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