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9年度,63號
HLEV,99,花簡,63,201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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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63號
原   告 潔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潔勵霧峰加油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恒修
被   告 李直穎即鼎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花蓮縣光復鄉○○村○○路88號, 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固有管轄權。然依原告所提出之 加油發票及合約書等件觀之,本件顯然以原告設於臺中霧峰 鄉之加油站為債務履行地,揆諸前引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 定,該履行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亦 有管轄權。
三、又本件被告於審理時陳稱系爭車輛加油費用均是其弟弟李奎 範所欠,鼎太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亦為李奎範李奎範目前人 在南部等語,原告亦陳稱李奎範現在在南投有工程在作等語 (見本院卷第45-46頁)。是本院審酌被告鼎太企業社實際 負責人李奎範目前住居所不在本院轄區內,如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對原告及證據調查上均屬便利,則原告聲請本 院將本件移送該院管轄,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原告之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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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潔勵霧峰加油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