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114號
原 告 鵬程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98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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