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 張,前因遭竊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 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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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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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謝政修 │台灣中小企業│2050-3 │30000元 │98年9月22日 │AQ0000000 │ │
│ │ │銀行博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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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謝政修 │台灣中小企業│2050-3 │30000元 │98年10月22日│AQ0000000 │ │
│ │ │銀行博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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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謝政修 │台灣中小企業│2050-3 │30000元 │98年11月22日│AQ0000000 │ │
│ │ │銀行博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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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謝政修 │台灣中小企業│2050-3 │120000元 │98年12月22日│AQ0000000 │ │
│ │ │銀行博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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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翔程機械工業│台灣中小企業│000391 │19215元 │98年12月20日│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博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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