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61號
KSDV,99,除,261,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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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4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遭竊,前 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7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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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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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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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益工程行顏│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585,000元 │98年9月30日 │EE0000000 │ │
│ │正忠 │行小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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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