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24號
KSDV,99,除,224,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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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余素綢即高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4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12日屆滿(因99年4 月10日為禮拜六而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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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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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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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黃貴 │高雄市第三│000000000000│320,000元 │98年9月15日 │QAL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06 │ │ │ │ │
│ │ │武廟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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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