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90號
KSDV,99,訴,290,201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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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鄭萬川於民國83年7 月2 日邀同 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並約定於85年7 月2 日到期,利息約定為年息9.65%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加計違約金。詎鄭萬川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其他約定條款第5 條第1 款規定, 視同全部到期,而鄭萬川於88年3 月2 日過世,被告丁○○鄭萬川繼承人,為此,爰依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 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借款申請 書、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受理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函及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 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 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復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負連帶責任,98年6 月10 日 修正公布前民法第1148條第1 項、第1153條第1 項亦分別明定。本件鄭萬川未依約清償前 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戊○○為 前開鄭萬川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丁○○鄭萬川繼承人 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1 ,000 元(包括公示送達費用4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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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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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 率│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考│
│ │(新台幣, │(年月日) │(年息)│算日 │ │ │
│ │下同)本金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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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00,000 │84.06.07 │9.65% │84.07.07│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 │內,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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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