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56號
KSDV,99,補,556,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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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陳朝盛即乾盛企業社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瑞冷陳設備企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7,76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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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