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92號
KSDV,99,補,492,201004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
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