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674號
PCDM,91,易,674,200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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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具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四八號、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 ○○具有限公司、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係觸犯著作權 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之罪,被告甲○○○○具有限公司應依 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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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