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甲○○」,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黃素珍」並不一致,請具狀到
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帳號並不清晰,請一併具狀到院釋明正
確之帳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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