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338號
KSDV,99,司催,338,2010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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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甲○○」,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黃素珍」並不一致,請具狀到
  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帳號並不清晰,請一併具狀到院釋明正
  確之帳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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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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