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562號
KSDV,99,司促,21562,20100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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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六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二成計算利息,暨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一二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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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