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560號
KSDV,99,司促,21560,201004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560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
  ㈡新台幣伍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㈠九十九年二月十
  一日㈡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二成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