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17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乙○○〈原名:林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
柒拾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㈡貳拾柒萬肆仟伍佰
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乙○○〈原名:林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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