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349號
債 權 人 煒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10月15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晉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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