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349號
KSDV,99,司促,20349,201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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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349號
債 權 人 煒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10月15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晉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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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煒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