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215號
KSDV,99,司促,20215,201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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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栆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黃栆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
  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民法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請求被繼承人黃栆
  之繼承人全額給付,與法顯有未合,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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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