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栆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黃栆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
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民法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請求被繼承人黃栆
之繼承人全額給付,與法顯有未合,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