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207號
KSDV,99,司促,20207,201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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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207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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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