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186號
KSDV,99,司促,20186,201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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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18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肆仟陸佰玖
  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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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