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6號
PCDM,90,附民,16,200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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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律師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磁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磁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五百萬元整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⒈緣被告磁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涉嫌製造、販賣侵害原告新 型專利之行動電話感應震動器,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百二十八條等 規定,經提起公訴,刻於鈞院審理中。
⒉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新型專利受侵害時,專利權 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又被告等違法製造、販賣系爭侵害專利品,除構成侵權行 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及依公 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就其負責人執行業務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外,亦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爰就系爭新型專利遭 受侵害所致損失,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額。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戴尚榮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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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磁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