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
債 權 人 東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合法之代理人委任狀之文件。
二、債務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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