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律師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展義律師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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