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463號
PCDM,90,訴,1463,200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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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王治魯 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七八號),及


主 文
地○○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事 實
一、地○○因周轉不靈需款恐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 下同)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五日,在台北縣土 城市○○路○段三八一巷十三弄十三號住處,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三組民間互助會(詳細之會款、會期、開標日期及會員人數如附表一所載),並 在其中附表一編號一之互助會虛列「惠伶」、「林欣怡」二名會員、附表一編號 二之互助會虛列「惠伶」、「美惠」二名會員、附表一編號三之互助會虛列「玉 華」、「玉春」、「黃惠玲」、「林欣怡」、「黃麗卿」、「黃麗雪」、「阿平 」、「劉燕」、「吳芬芳」、「吳芬梅」等十名會員後,於上開互助會進行中之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十日止三組互助會開標之際,利用部分活會 會員未到場競標之機會,佯稱有未到場之活會會員委託其標會,使用虛列會員「 惠伶」(二會)、「美惠」、「林欣怡」、「黃惠玲」、「劉燕」等名義及連續 多次冒用未到場之活會會員李巧盈等名義,偽填其標單(其上記載標會名義人及 欲標之利息)之私文書,持以行使藉以冒標會款,使其他活會會員即乙○○、子 ○○、天○○、亥○○、丁○○、辛○○、庚○○、戌○○、壬○○、林桂英、 林國棟、呂武功、呂偉欽陳李雪桂、陳漢華陳玉青、陳淑華、陳凱平、陳凱 芬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足以生損害於該被冒用名義之會員李巧盈等人及其 餘尚為活會會員乙○○等人(冒用會員標得之日期、標金、各次詐得金額詳如附 表二所示),前後得款約一千餘萬元供己花用,嗣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地○○因 其冒標人數眾多,無法再處理會務宣布倒會後,始為乙○○等活會會員查知上情 。
二、案經乙○○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子○○、天○○、亥 ○○、丁○○、辛○○、庚○○、戌○○、壬○○、林桂英、林國棟、呂武功、 呂偉欽陳李雪桂、陳漢華陳玉青、陳淑華、陳凱平陳凱芬等人訴由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地○○固坦承虛列會員及冒用會員名義偽填標單冒標會款情事,惟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行,辯稱:伊並無詐欺意圖,因伊之前招募之互助會被會員倒會, 為了顧及信譽問題,才會招募這三個互助會,虛列部分會員,並冒標籌得資金用 以周轉云云。查:右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壬○○、戌○○於本院審理中指 述綦詳,並經證人辰○○、寅○○、未○○、申○○、甲○○、亥○○、黃彩繁



、巳○○、王李卯○、丑○○、酉○○、黃一瞬、午○○、宙○○、己○○、丙 ○○、劉育岑、宇○○、朱秋桃、戊○○等人到庭證述無訛,且有互助會單三紙 在卷可稽。再參以被告召集上開三組互助會後未久,即各均以虛列會員名義冒標 取得會款花用,嗣復以其他活會會員名義冒標會款達三十餘次之多等情,其辯稱 無不法所有意圖乙節孰能置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按被告使用虛列會員及冒用活會會員「李巧盈」等人名義所偽造之標單,其上既 僅記載會員名義及一定之金額,如徒憑該標單之內容,殊難獨立表示一定之用意 ,必須依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標單所示金額係標取會款之利息,所示名義 則係標取會款之會員,而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該標單並非刑法第二百十條之 私文書,而係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有最高法院七 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九號刑事判決可參),是被告偽造標單以詐領會款,足 生損害於該被冒用名義人及活會會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被冒用名義人之署押,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準 私文書部分,亦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每次詐欺行為, 活會會員均為受害人,其各別之財產法益均受損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論以連續犯之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 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公訴人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容有未 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公訴意旨雖僅論及被告冒用「惠伶」、「林欣怡」、 「黃惠玲」、「劉燕」等人名義偽填標單持以行使冒標會款等事實,惟因上開事 實(包括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 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 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本件被告冒標所偽造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未經扣案,且依常情實難認被告 尚仍留存,為免執行之困難,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 秋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 詩 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互助會期間 金 額 開標日期 方 式 參加會數
一、 自八十七年一月 五千元 每月十五日 內標制 七十會 十五日至九十一年 每逢三、六 (不含會
五月十五日 、九、十二 首)
月之三十日加 註:虛列
二名會員
二、 自八十九年一月 一萬元 每月十日 同右 六十七會 十日至九十三年 每逢三、六 (不含會首)
三月十日 、九、十二月之 註:虛列
二十五日加標一次 二名會員
三、 自九十年三月 一萬元 每月五日 同右 四十九會 五日至九十三年 每逢三、六 (不含會首)
三月二十日 、九、十二月之 註:虛列
二十日 十名會員
附表二:
(1)有關附表一編號一互助會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得標時間、標金、詐得金額冒用會員名義 得標時間 標金 詐得金額
李巧盈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二萬七千五百元惠伶 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二萬七千五百元(虛列)
蔡典倫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一千六百元 二十一萬四千二百元林欣怡 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二百元 二十三萬五千六百元(虛列)
小 玉 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小 玉 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二十萬七千四百元玄○○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趙小姐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



玄○○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九萬八千元洪小姐 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十七萬六千八百元高進利 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十七萬六千八百元陳金環 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千六百元 十七萬六千八百元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千四百元 十八萬三千六百元羅秀琴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千二百元 十九萬三千八百元呂永欽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一千二百元 十九萬元麗卿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八萬一千三百元黃清培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一千二百元 十八萬六千二百元羅友興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阿 子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十六萬三千二百元丁○○ 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芳 梅 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芳 霜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阿 香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十六萬八千元呂紹宏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一千四百元 十七萬二千八百元丁○○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五萬八千四百元洪淑錚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五萬八千四百元阿 香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五萬一千八百元楊 正 九十年月二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元 十四萬七千二百元(2)有關附表一編號二互助會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得標時間、標金、詐得金額冒用會員名義 得標時間 標金 詐得金額
美 惠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二千六百元 四十五萬一千四百元(虛列)
心 怡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二萬七千元
(虛列)
莊 媛 八十九年六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二萬七千元
玄○○ 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一萬三千元莊小姐 八十九年九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一萬三千元陳小姐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陳秀美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秀 員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馮君媛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呂永銓 九十年一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燕 瓊 九十年二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阿 月 九十年三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阿 霞 九十年四月十日 三千元 三十九萬九千元
(3)有關附表一編號三互助會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得標時間、標金、詐得金額冒用會員名義 得標時間 標金 詐得金額
黃惠玲 九十年三月五日 一千八百元 三十一萬九千八百元



(虛列)
劉 燕 九十年四月五日 二千三百元 三十萬三百元
(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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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