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祈鴻
送達代收人 李祈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對貴庫所負之各宗債務, 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B 法 官 許雅婷
~B 法 官 黃齡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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