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93號
CHDV,91,訴,393,200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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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祈鴻
  送達代收人 李祈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對貴庫所負之各宗債務, 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B   法   官 許雅婷
~B   法   官 黃齡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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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