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89號
CHDV,91,聲,189,200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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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相對人乙○○應於繼承陳炳杉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費用與相對人丁○○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六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相對人乙○○應於繼承陳炳杉 之遺產範圍內就訴訟費用與被告丁○○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培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芬
~F0
~T40
計算書:(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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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裁 判 費│  七萬七千零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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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郵 費│ 四百七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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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件 程 序 費│   一百零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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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七萬七千五百八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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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