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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