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98年度,6號
KSDV,98,訴更(一),6,201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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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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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