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281號
KSDV,98,訴,2281,201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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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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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