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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