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70號
CHDV,90,訴,770,200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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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複 代理人  癸○○
  被   告  柯娃
         戊○○
         乙○○
         甲○○○
         己○
         丁○○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雅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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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