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複 代理人 癸○○
被 告 柯娃
戊○○
乙○○
甲○○○
己○
丁○○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雅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