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98年度,6號
KSDV,98,家事聲,6,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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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
聲明異議人 子○○
      玄○○
      地○○
      宇○○○
      丑○○
      亥○○
      天○○
      庚○○○
      己○○
      甲○○
      寅○○
      卯○○
      戌○○
      申○○
      丙○○○
      丁○○
      乙○○
      戊○○
      酉○○○
      未○○
      壬○○○
      辛○○
      A○○○
      癸○○○
      巳○○
      黃○○
      辰○○
      午○○
      B○○
前 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遷讓房屋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98年8 月26日所為98年度家聲字第83號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訟救助,異議人所應負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鈞院88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民事判 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命聲明異議人等應繳納訴訟費用,然 自88年重訴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確定後,兩造業已達成協議 ,相對人同意暫緩本件訴訟判決及相關事項之執行,故原裁 定業經相對人同意附條件執行上開判決(併入高雄煉油廠關 廠時一併處理),是在上開條件未成就前,相對人不得請求 執行上開判決,聲明異議人亦無須繳納該筆裁判費,相對人 於原裁定之請求為無理由。為此,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裁 定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 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 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亦有規定。所謂「以裁定 確定之」,係指法院已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僅未確定其費用 額而言,是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係在確定敗訴之當事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當事人在該程序中,自僅得就各費用 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及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加以爭 執。
三、經查:
㈠相對人與聲明異議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前經本院88年度重訴 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明異議人亥○○、 趙蔡美蓉天○○地○○負擔百分之三,聲明異議人杜許 金葉、己○○負擔百分之二,聲明異議人李郭金葉負擔百分 之二,聲明異議人陳林月裡負擔百分之二,聲明異議人甲○ ○、寅○○卯○○負擔百分之一,聲明異議人子○○、丑 ○○負擔百分之二,聲明異議人玄○○戌○○申○○負 擔百分之四,聲明異議人張滕翠娥負擔百分之三,聲明異議 人B○○負擔百分之三,聲明異議人丙○○○丁○○、乙 ○○、戊○○負擔百分之十三,聲明異議人酉○○○、未○ ○負擔百分之十三,聲明異議人壬○○○辛○○負擔百分 之十三,聲明異議人A○○○負擔百分之十三,聲明異議人 癸○○○負擔百分之十三,聲明異議人巳○○葉銀環、辰 ○○、午○○負擔百分之十三。聲明異議人陳林月裡、玄○ ○、戌○○申○○B○○A○○○6 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重上字第352 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 明異議人陳林月裡負擔十分之一、上訴人即聲明異議人玄○ ○、戌○○申○○負擔十分之三、上訴人即聲明異議人B ○○負擔十分之二、上訴人A○○○負擔十分之四,並於民



國90年7 月10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依職權調取民事裁定核 閱屬實,是原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計算聲明異議人所應向 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自裁定送達被告即本件聲明異議 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經核並無不合。
㈡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主張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民事決確 定後,兩造經協商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暫緩本件訴訟判決 及相關之執行,故在條件未成就前,相對人不得請求執行上 開判決云云,並提出立法委員黃昭順服務處召開研商中油公 司催遷逾期暫住宿舍處理方案會議記錄表1 份附卷為參,惟 查:縱認聲明異議人此部分所述屬實,然原98年度家聲字第 83號民事裁定係針對上開確定民事判決敗訴當事人所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予以確定,亦即僅在確定聲明異議人等所應負 擔之前開本案訴訟費用之數額,揆諸前揭所述,聲明異議人 在本件僅得就各費用項目、數額有無錯誤加以爭執,至於聲 明異議人質以兩造業已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暫緩本件上開 民事確定判決及相關事項之執行云云,此為強制執行程序發 動與否之問題,與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尚屬無涉,自非本件 所得審究。從而,聲明異議人等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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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